
南宮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十大亮點,與你密切相關
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以下簡稱法典草案)正式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標志著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邁出關鍵一步。
這是繼民法典后,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這部承載著護航新時代美麗中國建設歷史使命的鴻篇巨制,將現行有效的30多部生態環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規、1000多件地方性法規,以及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法治實踐成果,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形成了今天看到的法典草案。
法典草案共5編(總則編、污染防治編、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法律責任和附則編)、1188條。
法典草案是如何平衡取舍的,修改、新增了哪些內容?哪些規定與生活、工作息息相關?群眾和基層工作者關心的問題是否有回應?中國環境報記者采訪了多位熟悉法典編纂的專家,梳理出十大亮點,以不同視角從字里行間感知時代呼聲、民心所向和中國特色。
亮點一:以人民為中心,著力解決老百姓“家門口”的生態環境問題
“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是強化人民利益保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契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院環境法教研室主任曹煒表示。
記者注意到,總則編開篇第一條就明確,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是立法目的之一。相較于《環境保護法》而言,生態環境權益是新增內容。
曹煒參與編纂污染防治編,他認為,污染防治編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
油煙、惡臭、噪聲是近年來老百姓投訴較為集中的問題。這些問題難以根治,癥結主要在于“達標擾民”。一方面,城市發展過程中存在歷史遺留問題,例如受曾經的城市規劃影響,污染源與居民區相距過近,或是各功能區缺乏足夠的緩沖空間;另一方面,工程項目在規劃、設計、審批階段,沒有把可能帶來的噪聲影響作為重要因素考量,等到建成后再去彌補發現難度很大。
法典草案在這方面凸顯了源頭預防的思路。
針對油煙排放擾民問題,新增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劃對餐飲服務業布局和設置的引導,在經營主體登記注冊環節提示選址禁止性要求,將著力點提前到設立選址階段,避免后續因為距離過近引起糾紛。
針對惡臭擾民問題,新增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規劃,應當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設布局,防止、減少惡臭污染。從規劃層面預防和減少惡臭問題。
針對施工噪聲擾民問題,新增規定因建筑施工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應當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提高了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的要求。
亮點二:體現中國特色,綠色低碳發展單獨成編
綠色低碳發展單獨成編在法典編纂過程中備受各界關注。“這是回應中國‘雙碳’目標、高質量發展等重大戰略決策提出的法治需求。”華僑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劉超表示。
綠色低碳發展編在現行《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等基礎上,結合現實需要,聚焦與生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綠色低碳發展重要環節、重要領域,建立健全綠色低碳發展相關法律制度。
記者注意到,第四章“應對氣候變化”規定了碳達峰碳中和、減緩氣候變化、適應氣候變化的具體舉措,還對開展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國際合作等作出規定。這體現出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國際承諾。
亮點三:關注新領域,新增化學物質、電磁輻射和光污染防治條款
污染防治編第九分編,新增化學物質、電磁輻射和光污染防治,這也是法典草案備受關注的內容。
作為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大國,我國潛在的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隱患較大,新污染物治理日益緊迫。《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要求,我國將持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行動,到2035年新污染物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法典草案針對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作出詳細規定,無疑為這一目標的實現提供了法律保障。
針對電磁輻射污染以及光污染等新型污染,法典草案也進行了相應的規范設計。
“這些規定的實用性很強。”曹煒告訴記者,例如法典草案規定,國家對電磁輻射設施實行分類管理,根據電磁輻射排放水平及其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將電磁輻射設施分為三類。“這可以消解公眾對于一些設施的誤解和恐慌。”
光污染是近年來公眾開始關注的問題,一些地方已經開始探索防治措施。記者發現,法典草案的規定較為全面細致,對廣告屏、廣告牌、燈箱、媒體立面墻、道路、體育場、施工場地使用照明設施,以及建筑物、構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墻等建筑材料都進行了相應規定。
亮點四:回應基層訴求,賦予縣級分局獨立執法權
法典草案中一個值得關注的亮點是,在總則編第二章監督管理部分明確,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現場檢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處罰。
一直以來,縣級生態環境分局是否應該擁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備受爭議。實行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原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調整為市級生態環境局的派出分局,不具備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生態環境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王彬告訴記者,很多地方還是希望通過立法賦予縣級生態環境分局獨立執法權,一些地方已經通過地方立法賦予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獨立行政處罰權。
“區縣級執法隊伍獨立行使行政處罰權,有利于提高執法效率,壓實地方監管執法責任。”王彬說。
亮點五:強化移動源污染防治,首次將發動機、鐵路機車納入監管范圍
“污染防治立法長期以來較為關注固定源污染防治,而機動車船等移動排放源因排放分散且數量巨大,難以保證監管效果。此外,近年來,為了牟取經濟利益,車輛所有人、使用人篡改、破壞機動車排放控制系統以及排放檢驗信息造假的情況多發。”曹煒告訴記者,法典草案強化了對機動車船的污染防治。
法典草案首次將發動機、鐵路機車納入監管范圍,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不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鐵路機車、發動機。
加強對重型汽車的監督管理,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和重型汽車使用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和排放控制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抽測。
對排放控制系統進行明確界定,禁止破壞、拆除、屏蔽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鐵路機車排放控制系統。
亮點六:填補立法空白,對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統一罰則
法律責任編是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重點。“必須要考慮生態環境領域執法司法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同時回應生態環境執法的現實需求。”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高級工程師楊霧晨表示。
記者發現,近兩年關注度較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管理也出現在法典草案中。
楊霧晨告訴記者,當前,國家法律層面并未授權生態環境部門對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的行政處罰權,生態環境部門發現環境監測機構存在造假情形的,只能依法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立案,造成“看得見罰不著”的窘境。
本次法典編纂過程中,充分吸收地方立法經驗,將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的機構統一納入第三方服務機構,并統一設置針對第三方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行為的罰則,為打擊環境監測造假等“頑疾”提供更有力支持,讓生態環境領域依法行政更有底氣。
亮點七:化解沖突條款,統一罰款標準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一個基本考慮,就是統籌處理單項立法中不一致的規定,增強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楊霧晨說。
現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部分法律責任規定存在沖突,執法實踐中存在困惑。楊霧晨給記者舉了一個例子,如拒絕監督檢查的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規定是5萬元—20萬元;《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規定是2萬元—20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員是否實施“雙罰制”也不一致,予以“雙罰”的,罰款額度又不一致。
對此,法典草案法律責任編在共性規定中,將拒絕檢查的法律責任統一為5萬元—20萬元罰款,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0.5萬元—2萬元的“雙罰制”。
亮點八:提高法律適用,調整個人違法從事危廢經營活動罰款
現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無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但由于最低100萬元的處罰額度和“雙罰制”規定等原因,導致個人無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是否適用此條法律規定存在較大爭議。“現實中如果個人無證收集危廢,若處罰不當,極易引發類似‘天價芹菜案’的輿論風波。”楊霧晨說。
法典草案積極回應生態環境執法的現實需求,區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個人等違法主體,調整個人違法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廢經營活動的罰款,增強法律適用,提高執法效能。
亮點九: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建筑垃圾、新三樣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建筑垃圾如何處置?動力電池、光伏組件以及風機葉片等新能源產品大量集中退役后怎么辦?法典草案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均有回應。
新增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工程施工單位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責任。
新增規定廢舊風電機組葉片、光伏組件、動力電池等產品的拆解、處置應當加強污染防治,按照規定開展精細化、無害化拆解、處置。
亮點十:積極應對風險挑戰,增設“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專章
法典草案總則編第七章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作了具體規定。
“我國應急管理體制基本形成,但是環境應急法治建設距離實際需求還有較大差距。”王彬認為,一方面,我國突發環境事件多發頻發的高風險態勢沒有根本改變。另一方面,環境應急法治建設還不完善,一是環境應急缺乏統一系統性規范;二是有關環境應急的部門規章效力低,缺乏權威性,且大多較為陳舊,與實際情況不相適應;三是相關部門關于環境應急的職責規定不清,有關法律規定之間缺乏有效銜接。
對此,法典草案設立專章,總結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經驗,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作了系統規定,為積極有效應對各種風險挑戰,及時妥善科學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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